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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微短剧被纳入广电监管 创作者维权难仍待解

   2020-11-0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核心摘要:随着短视频的制作门槛逐渐降低,参与网络微短剧制作的不只有专业的影视制作公司、各类视频平台等,也有很多个人运营的账号参与其中,内容质量也是参差不齐。迅速崛起的网络微短剧行业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关注,不久前,广电总局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后台增加了“网络微短剧”类目。

“霸道总裁隐姓埋名只为夺回家产,街边不起眼店铺竟可以帮人实现愿望,女孩穿越后成了侯府嫡女……”这些网络小说中有点儿“狗血”的情节,正在以微短剧的形式,在各大视频平台涌现。

网络微短剧是区别于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之外的一种题材较为丰富且时长较短的影视剧集,其投入成本低、周期快、资金回笼快、互动性强,更擅长展示碎片化、生活化的内容,在影视行业已经成为一个新的“风口”。

不过,随着短视频的制作门槛逐渐降低,参与网络微短剧制作的不只有专业的影视制作公司、各类视频平台等,也有很多个人运营的账号参与其中,内容质量也是参差不齐。迅速崛起的网络微短剧行业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关注,不久前,广电总局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后台增加了“网络微短剧”类目。

而该行业发展中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对于网络微短剧的创作者来说,因为制作水平良莠不齐,且制作主体较为复杂,被抄袭或者模仿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风口上的网络微短剧

网络微短剧的发展,事实上与短视频平台的发展密不可分。

据媒体报道,2019年底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发布的《中国电视剧(网络剧)产业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短视频用户使用时长首次超过长视频。在用户规模上,短视频以32%的同比增速达到了8.21亿的月活跃用户数,接近长视频月活跃用户数9.64亿的规模。

网络微短剧(又称“迷你剧”“火锅剧”“剧情短视频”等)也在这样的背景下迅猛发展。近两年,短视频平台明显在网络微短剧上开始发力。2019年4月,快手短视频App上线了“快手小剧场”功能,内容分类上包含校园、都市、古风、魔幻等等。

腾讯微视也开通了“微剧”频道,聚拢了大量网络微短剧作品。而在抖音上搜索“微剧”或者“微短剧”,也可以看到大量的相关视频。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快手、抖音、微视等短视频平台以外,优酷、爱奇艺、百度等平台近两年来也开始布局网络微短剧,并且由横屏向竖屏探索。

2018年10月,爱奇艺CEO、创始人龚宇就曾在公开演讲中表示,竖屏内容一定会变成未来的一个主流方向,并且从草根型的内容主导变成专业型的内容主导将是未来趋势。

同年11月,爱奇艺就上线了竖屏短剧《生活对我下手了》。2019年3月,爱奇艺还发布了剧情短视频付费分账模式,要求短视频作品要求竖屏为主,单集时长4-10分钟,集数不少于30集。

2019年4月,优酷也升级了网络剧合作白皮书,提出鼓励微短剧创新。在长剧集同设定下,策划短剧,单集时长大于5分钟,不少于12集。对于优质短剧,将追加投资。

2019年6月,腾讯视频也发布了“火锅剧”的激励规则及合作方式。要求单集时长在1-10分钟左右,横屏竖屏皆可,独播有效播放每万次最高可奖励500元。2019年底,腾讯还上线了由漫画改编的网络微短剧《通灵妃》。

此外,也有大量的网红经济运营机构(即“MCN机构”)、影视制作公司等先后入局,部分网文阅读平台也选择用剧情短视频的方式吸引用户。

广电部门将其纳入监管

对于网络微短剧行业而言,还有一件大事是,今年8月,广电总局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后台在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三大类之外增加了“网络微短剧”类目,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措施,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网络微短剧已经进入相关部门的监管视野。

不过,网络微短剧的制作主体很复杂,除了专业化的影视制作公司、视频平台等以外,随着手机剪辑软件的普及,个人制作连续性的短视频分享到平台也不是难事。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郑宁介绍说,在广电总局未将网络微短剧纳入监管前,短剧审核曾处于混乱期:优酷、爱奇艺、腾讯等主流平台播出的短剧,通常会用网络剧的形式报批获得上线号;而一些平台推出的流量剧,大部分作品并不需要上线号;对于广泛覆盖于各短视频平台极端下沉的竖屏短剧制作市场而言,成品作品通常也没有广电部门审查就直接上线。

“另外,现有的网络微短剧还存在内容同质化严重且精细程度不高、弘扬正能量价值观的作品较少等问题。”郑宁表示。

因此她认为,将微短剧纳入监管对短剧市场是一个积极利好的发展方向,未来应该会按照先备案后制作的趋势走。

“就像广电总局对网络电影的审查监管过程一样,这是一个获得更多关注,被监督‘去粗取精’的过程,也是行业从草根型的内容主导变成专业型的内容主导,从‘短、平、快’向‘短、快、精’的内容标准演化的必经之路。”郑宁说。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博则建议,网络微短剧的监管方向可参照相关部门网络影视剧的监管。

他介绍,根据《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9年2月15日起,重点网络影视剧(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信息备案主体由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改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这一规定把网络影视剧的备案划分为两个部分:重点网络影视剧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备案,非重点网络影视剧由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中备案。

“网络微短剧的监管同样可区分这两个部分,通过界定不同规模的网络微短剧实现不同监管,最终期待实现增强各方创新活力的同时,把握内容的合理监管。”宁博表示。

创作者维权或遇难题

此外,网络微短剧的发展中,还有一个问题是,在海量的短视频内容中,借鉴、模仿乃至抄袭等情况一直存在,在网络微短剧领域,如果出现侵权,维权可能会更加艰难。

郑宁表示,对于网络微短剧创作者来说,在海量内容中发现被侵权内容非常困难,此外,由于侵权作品是全网转载,创作者找不到对应的维权渠道,漫长的投诉流程又影响后续创作。最终可能导致创作者流量减损,如果盗版视频比正版视频更火,在流量为王的时代无疑是釜底抽薪。

另外,网络微短剧发布平台也面临着难以破解的困境。因为平台维权成本过高,在人力匮乏的情况下只能采用机械化维权,导致反复盗版,出现“维权疲惫”。再者,涉网著作权案件涉及大量电子证据,存在易被删除、篡改、伪造且不易留痕的特点,证据存储、固定、检验存在困难。

而对网络微短剧作品侵权的认定,也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宁博表示,我国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已经确定了“有限表达”不构成侵权的裁判原则,而微短剧的作者在通过创造性劳动表达其思想时,所能采取的表达方式和创作空间极为有限,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极为类似的表达形式。在此情形下,司法机关将不会认定案涉影视剧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表达与思想将合而为一,即是‘有限表达’。表达唯一或有限,指一种思想只有唯一一种或有限的表达形式,这些表达视为思想,也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宁博说。

他表示,判断某部影视剧是否侵权,应考虑两部影视剧中存在的关系(包括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等),以及表现这种关系是否不可避免地应采取的必要场景。

就微短剧而言,由于剧集长度、篇幅的限制,创作者在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上,可供选择空间比一般影视剧的可选空间小很多,很可能在审判实践中落入“有限表达”原则,从而不被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亚男也表示,对单纯的类似于主题相似的作品很难认定为侵权。但如果与他人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事情的发展顺序高度相似,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而翻拍他人作品侵权的可能性就更大。

宁博认为,微短剧作为网络视听作品,著作权权利人在自身遭遇侵权时维权方式与其他视听作品并无不同。难度可能体现在举证上,如何论证其他作品与自身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的问题。

郑宁则表示,要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创作者首先可以在自己的原创作品上添加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其次,要保存好授权传播的证据。还应当保存侵权的证据(如通过公证方式、通过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对音视频进行法律确认),保存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侵权人盈利情况等影响赔偿定量的证据,并保存向播出平台发出权利通知、对方收到通知的相应证据等。

“当然,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视频平台)最好能发挥自身优势制定相关规范,为微短剧创作者的维权提供监测等法律帮助。”宁博说。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述问题外,网络微短剧作为影视行业的一种新生事物,目前其变现的模式尚不够清晰,未来其发展仍有待市场检验。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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